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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88号

赵献峰与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封丘县国土资源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赵献峰,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封丘县居厢乡后吴村村民委员会,高士朋,封丘县陈固乡前吴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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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原封丘县电业局),住所地:封丘县大东关。法定代表人张云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孝铭,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献峰,农民。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钊,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封丘县世纪大道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郭忠仁,局长。委托代理人闫艳春,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居厢乡后吴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代振峰,党支部书记,主持村委会工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士朋,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陈固乡前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培儒,主任。上诉人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献峰、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封丘县居厢乡后吴村村民委员会、高士朋、封丘县陈固乡前吴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国网封丘县供电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赵献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与被上诉人赵献���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均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而且双方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作出处理,双方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2010号民事判决;

三、准予赵献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50元,由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国网河南封丘县供电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克洋

审判员  张军委

审判员  许 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俊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