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766号罪犯林泾飚,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专科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7日作出(2000)莆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泾飚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泾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0月27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泾飚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0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7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泾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泾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任务,
二○一一年十一月至
二○一五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四分(
二○一三年十一月至
二○一四年十一月保外就医),二○一一年、二○一二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检察意见:罪犯林泾飚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请依法作出裁判。
本院认为,罪犯林泾飚系老年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泾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跃忠
审 判 员 陈碧英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涂秀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