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00018号孙某与郭某某赡养���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的(2010)元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本次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吉朝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佳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孙某与郭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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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00018号孙某与郭某某赡养���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的(2010)元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本次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吉朝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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