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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港执字第2089号

杨慧猛与陈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慧猛,陈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港执字第2089号申请执行人杨慧猛,女被执行人陈波,男本院在执行杨慧猛与陈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波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有1847元存款已被另案扣划至我院,除此外并无其他存款,其名下津NCS9**东方牌小型面包车虽被我院查封车辆手续,但未发现车辆下落。除上述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洪春

代理

审判员  顾孟奎

代理

审判员  时 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薛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