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港执字第2089号申请执行人杨慧猛,女被执行人陈波,男本院在执行杨慧猛与陈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波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有1847元存款已被另案扣划至我院,除此外并无其他存款,其名下津NCS9**东方牌小型面包车虽被我院查封车辆手续,但未发现车辆下落。除上述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3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洪春
代理
审判员 顾孟奎
代理
审判员 时 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薛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