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义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孙丽君,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革,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孙丽君所在单位辽宁金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推荐的人)被告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义县义州镇振兴街53号。法定代表人夏志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剑辉,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君诉被告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孙丽君以对被告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没有异议,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对被告行政行为没有异议,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丽君负担。
审 判 长 于 博
代理
审判员 赵思含
人民陪审员 郑丽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