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马河旺。被告黄荣标。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苍松大厦南座12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天明,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马河旺诉被告黄荣标、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河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荣标、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河旺撤回对被告黄荣标、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原告马河旺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学智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