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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85号

马海旺与黄荣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河旺,黄荣标,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马河旺。被告黄荣标。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苍松大厦南座12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天明,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马河旺诉被告黄荣标、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河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荣标、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河旺撤回对被告黄荣标、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原告马河旺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学智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