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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313号

罗德香与赵泽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德香,赵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罗德香,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人。被执行人赵泽军,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德香与被执行人赵泽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泽军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54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其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