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688号罪犯李其,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其犯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缴清),继续追缴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575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835元。判决生效后,于年月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其在服刑考核期间,于
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因携带香烟进厂房被扣五分;
二0一三年九月因持械欲行凶他犯被扣五分;
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因不服从管理被扣三分。经教育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完成所交给的各项任务;完成生产任务。
二0一二年五月至
二0一四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六分。另查明,罪犯李其此次减刑未退缴赃款、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检察机关认为,罪犯李其在服刑期间因多次故意违规被扣分处罚,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退赃、退赔,悔改表现不足,且系累犯,建议对其裁定不予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李其系累犯,在服刑期间多次违规,此次减刑未执行财产刑和履行赔偿义务,其悔改表现不足。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不予减刑的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其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景彤
审 判 员 黄美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