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商)初字第6011号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做出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孙如会信用卡纠纷一案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6011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如下笔误,现予以更正:第一页倒数第十行“并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更正为“并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四页倒数第二行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更正为“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审 判 长 赵金平
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
人民陪审员 牛淑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