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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146号

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兴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兴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288号生活馆西南侧-1层。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剑彬,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秋锋,该公司职员。被告汤兴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兴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花秀骏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袁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