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陈玉琴,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同欣,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娟,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琴诉被告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琴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玉琴负担。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孟令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