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杨守清。被告曹永。被告李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清诉被告曹永、李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守清负担。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阿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