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王芝升。被执行人董国民。��请执行人王芝升与被执行人董国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5223元支付申请人,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杨美生
代理
审判员 杨庆坤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乔培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