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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四终字第74号

刘素贞、田在忠与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刘素贞,田在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四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蒲家泊村。

法定代表人:胡滨,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在忠。二被上诉人之共同

委托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素贞、田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上诉人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为2188元,由上诉人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辛 科

审 判 员  李秀霞

代理

审判员  黄 诺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丛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