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商初字第00116号原告江苏金碧辉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野徐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封桂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普生,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同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海姜大道北侧18号。法定代表人杨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国华,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碧辉煌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同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金碧辉煌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碧辉煌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碧辉煌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江苏金碧辉煌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霖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许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