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黄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丽英
审 判 员 李庆申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贾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