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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执恢字第30号

杨雄受贿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恢字第30号被执行人杨雄,男,生于1962年4月,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元坝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雄应当追缴赃款57万元,本案由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杨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将全部赃款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雄(共有人申某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一套的查封(面积117.80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崇润

审 判 员  欧阳志

代理

审判员  刘玉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夏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