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2558号

曾小红与吴明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小红,吴明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曾小红,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吴明泉,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红与被告吴明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圣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