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曾小红,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吴明泉,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红与被告吴明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圣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