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宋金朝,农民。被告田双喜,成年。被告田建喜,成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金朝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由原告宋金朝承担。
审判员 李守茂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吕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宋金朝与田双喜、田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13)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宋金朝,农民。被告田双喜,成年。被告田建喜,成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金朝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由原告宋金朝承担。
审判员 李守茂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吕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