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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613号

宋金朝与田双喜、田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13)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宋金朝,农民。被告田双喜,成年。被告田建喜,成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金朝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由原告宋金朝承担。

审判员  李守茂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吕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