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269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赵三格,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凯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徐学延,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城建凯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秋春
审判员 罗胜利
审判员 胡宗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邱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