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保字第447号申请人王鹏被申请人韩瑞波被申请人刘伟申请人王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三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