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243号原告曹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董某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薛某、白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武秀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旺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