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953号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佟建,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越然,女。被告顾洪才,68岁,男,汉族。
原告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洪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海珅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霍新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