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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953号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洪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洪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953号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佟建,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越然,女。被告顾洪才,68岁,男,汉族。

原告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洪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海珅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霍新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