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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1952号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东洪、吴毓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东洪,吴毓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952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马东洪。

被执行人:吴毓秀。

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东洪、吴毓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东巍商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马东洪、吴毓秀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实现债权2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马东洪、吴毓秀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95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韬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代理

审判员  李凌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

书 记员  蒋秋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