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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执字第456号

史洪良与李学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洪良,李学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史洪良。被执行人李学友。申请执行人史洪良与被执行人李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经商初字第9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14900元,并负担执行费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经商初字第94号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光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于明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