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528号原告郑雁。委托代理人周晓玲、杨雅雅,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道华。被告明霞。被告李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雁诉被告黄道华、明霞、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50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智勇
代理
审判员 刘美丽
代理
审判员 刘 嫣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耿军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