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镇江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花园45幢105室。法定代表人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学威、张忠仁,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花秀骏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袁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