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446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延军。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78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1幢10909号。
法定代表人:胡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迎春,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延军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传唤,原告刘延军均未到庭,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本诉按撤���处理。准许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034元,由原告刘延军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38元,减半后由反诉原告陕西紫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元。
审 判 长 朱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镇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