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501-1524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斌,男。
申请执行人:张金龙,男。
申请执行人:娄德玖,男。
申请执行人:年淑琴,女,。
申请执行人:杨玉玲,女。
申请执行人:史桂红,女。
申请执行人:曲平凡,男。
申请执行人:王波,女。
申请执行人:彭春艳,女。
申请执行人:邹玉平,女。
申请执行人:XX,女。
申请执行人:华桂娟,女。
申请执行人:杨云芝,女。
申请执行人:董春芬,女。
申请执行人:刘莲,女。
申请执行人:唐桂红,女。
申请执行人:王秀艳,女。
申请执行人:石荣,女。
申请执行人:何秀英,女。
申请执行人:吕媛,女。
申请执行人:胡清洁,女。
申请执行人:王洪月,女。
申请执行人:刘爽,女。
申请执行人:王姣,女。
被执行人:高铭,男。本院在执行王德斌等24人申请执行高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向第三人大连华驰服装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第三人大连华驰服装有限公司在执行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权未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铭在第三人大连华驰服装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十四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轶华
代理
审判员 张勋财
代理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