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5526号

王依伦与李娟、唐登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依伦,唐登海,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526号原告王依伦,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孙晓于,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险峰,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登海,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李娟,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依伦与被告唐登海、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依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依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依伦承担。

审判员  何叶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