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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757号

李学英与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学英,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757号

原告:李学英。

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世宁,职务:经理。

原告李学英诉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田志宏担任

审判长与代理员冯添、

人民陪审员黄帅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志宏

代理

审判员  冯 添

人民陪审员  黄 帅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任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