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1442号
原告:张毛领,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杰、秦雪,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靳堂乡张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国胜,任村委主任。住所地:原阳县靳堂乡张寨村。本院受理原告张毛领诉被告原阳县靳堂乡张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毛领以与被告原阳县靳堂乡张寨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毛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张毛领负担。
审判长 赵志远
审判员 毛东亮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