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邬怀刚,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王金生与被执行人邬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马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