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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71号

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栾正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栾正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71号原告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武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秀君,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正阳,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栾正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桂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林蕾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