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张某,男,200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系张某之父。被告冯某,男,200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冯某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人,系冯某之父。被告延川县延远初级中学,住所地延川秀延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庞永宁,男,该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延川县延远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承担。
审判员 王玉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