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朱某同意给被告张某和好机会,原告朱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潘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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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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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朱某同意给被告张某和好机会,原告朱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潘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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