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36号原告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负责人刘燊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鹏远,该公司职员。被告庄旭凯,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与被告陈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撤回起���。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敬贵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许菁晶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