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李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严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查琴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李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严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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