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稿人刘金燕拟稿时间2015年6月1日核稿意见同意,发。法官签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郑世志,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被告魏林,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县。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郑世志与被告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世志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1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金 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颜伦灿(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