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罗章云,男,1988年12月4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罗依溪镇茶叶村*号。被执行人向金凤,女,1978年6月20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断龙山乡机关**号。申请执行人罗章云与被执行人向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4)古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为由,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亦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章云、向金凤申请执行的(2014)古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建华
审判员 向雪原
审判员 孔涯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