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0033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被告樊某,女,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黎城县。本院在受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樊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黎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樊某的住所地为山西省黎城县西井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樊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黎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峻
审判员 王文彬
审判员 马鹏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