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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156号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全明、赵凤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全明,赵凤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156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杨全明。被执行人赵凤琴,与被执行人杨全明系夫妻。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4)第02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陂卫计委征字(2014)第02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刘宝丽

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晏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