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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8845号

郭芳与刘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芳,刘如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8845号原告郭芳,女,1972年2月3日出生。被告刘如意,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芳与被告刘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郭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如意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芳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贾 茹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阮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