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8845号原告郭芳,女,1972年2月3日出生。被告刘如意,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芳与被告刘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郭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如意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芳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贾 茹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阮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