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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110号

崔才均与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才均,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崔才均,男,汉族,住筠连县筠连镇。被执行人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东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成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才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崔才均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由被告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崔才均欠款36231.6元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友田

审 判 员  周晓兵

代理

审判员  付泽勋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茂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