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931号原告张家硕法定代理人胡海华(系张家硕母亲),被告张彦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硕与被告张彦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家硕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智永肖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安丽丽
原告张家硕诉被告张彦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931号原告张家硕法定代理人胡海华(系张家硕母亲),被告张彦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硕与被告张彦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家硕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智永肖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安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