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068号原告余华银,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彭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晴,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全,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区中嘉木制品厂经营者,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华银与被告李国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华银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华银撤回起诉。
审判员 龙云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朱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