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杨某。被告赵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峰
审 判 员 王颖
人民陪审员 薛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杨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杨某。被告赵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峰
审 判 员 王颖
人民陪审员 薛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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