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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04号

杨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杨某。被告赵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峰

审 判 员  王颖

人民陪审员  薛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