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785号
原告:郝某,女,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孟某,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孟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兴营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朱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