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郭星耀。法定监护人郭振普,男,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岳嘉,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新泰。法定监护人穆文博,男,系穆新泰父亲。被告崔保勤。
原告郭星耀与被告穆新泰、崔保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星耀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调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星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45元。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魏妍冰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