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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630号

潘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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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1991年1月18��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24岁,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庆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