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潘某某,男,汉族,1991年1月18��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24岁,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庆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